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及互助金退回办理指南
一、用血费用(指国家规定收取的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运输等费用,下同)报销的规定。
《江门市无偿献血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在本市辖区内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可享有如下的权利:
1、一次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者,自献血之日五年内医疗临床需用血时,可按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后医疗临床用血的,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2、累计献血达600毫升者,自献血满600毫升之日起的3年内其配偶及直系亲属(如父母、子女)需医疗临床用血时可享受所献血量2倍量的免费用血,3年后享受所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3、献血者所捐献血液经江门市中心血站检测不合格,不享受前述1、2条之规定,但本人用血时终身可免费使用所献血量等量血液。
二、如何办理用血费用报销的手续
在本区参加无偿献血,符合用血费用报销规定的用血者,请提供下列资料到区献血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1、用血者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带原件、交复印件);
2、医院开具的用血收费发票(需列有输血费用);
3、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需明确记录用血品种、用血量);
4、凡代办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
5、用血者《献血证》;
6、互助金收据原件或复印件;
7、若献血者配偶、直系亲属用血,除提供双方身份证外还需出具与用血者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单位、居委会或村委会证明);
8、细写“江海区参加无偿献血用血报销登记表”(区献血办公室领取或从“/Article/files/200809/1239.html”用 A4纸打印)。
三、用血互助金退回规定
1、用血者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一次满200毫升及以上者,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医疗用血时,享受所献血量的3倍优惠用血,并退回相应的互助金,5年后用血时等量退回互助金。
2、用血者用血前已参加无偿献血,一次满200毫升及以上的,但血液不合格,用血时等量退回互助金。
3、本人无偿献血累计600毫升,从满600毫升之日起,其配偶、直系亲属(含父母、子女,下同)用血时,3年内享受所献血量2倍优惠用血量,并退回相应的用血互助金,3年后用血时等量退回互助金。
4、本人无偿献血满200毫升但不足600毫升,其配偶、直系亲属用血,等量退回互助金。
5、为鼓励献血互助,本人用血前未参加无偿献血,用血后一年内亲友参加献血,满200毫升及以上的,等量退回互助金。但互助者需要用血时其互助血量不再享受退回互助金。
6、用血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均不符合条件献血的,经献血办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检查证明,并经献血办审核确认的,可退回互助金。
四、用血互助金退回手续
按照江门市献血办与蓬江、江海献血办有关问题协议,符合用血互助金退回规定的费用由江门市献血办统一办理,其办理所需要资料,按市献血办的要求(地址:江门市星河路12号,联系电话:3286499)
附件:江海区参加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登记表
江门市江海区献血办公室
地址:江门市东海路338号江海区政府大院内3号楼3510室
电话:386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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