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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报销工作实施方案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是党和政府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医疗保障,解决农民“看病难”问题的一项民心工程,为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巩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成果,不断探索、创新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机制,经研究,结合我区实际,决定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报销制度,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扩大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提高村民参合的积极性,创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更好地规范和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和服务质量,切实推进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受益人资格

参加我区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有慢性病的村民。

(二)慢性病门诊的报销范围
包括:(1
肝硬化失代偿期;

2)癌症(放化疗);

3)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4)肾病综合症;

5)再生障碍性贫血;

6)地中海贫血;

7)系统性红斑狼疮;

8)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

9中风后遗症
      (三)慢性病门诊的补偿标准
     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的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门诊费用报销30%,累计全年最高限额为3000元(与住院补偿合计当年住院补偿限额内,即慢性病门诊补偿加住院补助不得超过17000元的封顶线)。
     (四)慢性病门诊的补偿程序
   
每年的3月、6月、9月底和12月中旬审批一次慢性病门诊报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门诊病历(必要时附辅助检查单原件)、户口簿、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发票和费用清单到村(居)委会填写《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偿呈批表》(表1)办理报销手续。参合村民的资料经村(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后,交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名,经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核准后划款至村民所在村(居)委会,再由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发放给当事人或家属,同时做好签收手续。
    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向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报送季度报表时,同时要报慢性病门诊补偿情况登记表。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偿工作是扩大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受益面、提高村民参合的积极性、不断完善我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个重要举措。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偿工作的开展,让广大村民切切实实感受到参加合作医疗的实惠,扎实推进合作医疗工作。

2、加强监督,落实责任。区、街道、村(居)合作医疗经办人员要本着为村民负责的工作态度,高度负责,认真做好合作医疗慢性病门诊补偿工作,加强监督。做到应报销的一个也不能少,不应报销的一个也不能有。

四、实施时间

本方案从200811日起实施,由江海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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