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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3

江门市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

 

第一条 为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群众大病住院的医疗费用负担,防止因病致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建立江门市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在政府财政支持下,由全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共同筹集合作医疗保障金,以互助共济的方式共同承担疾病风险。

第二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坚持政府组织引导、群众参加、互助共济、社会统筹、分级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村民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实行全区统筹,用于参合对象的大病住院报销和小额门诊补偿。

第三条 凡具有本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或2007年农村合作医疗在册的居民,均可以本户家庭属于参合对象的全体成员为单位参加合作医疗。与子女分居生活的老人参加合作医疗,其子女必须有一户一起参加。在履行交费义务后,由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以户为单位核发《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证》(以下简称医疗证)。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各级财政扶持资金和村民交纳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构成。政府财政扶持资金按参合人数每人60元的标准安排,其中市、区、街道三级财政对头、北、外海街道每人分别扶持5元、27.5元和27.5元,对礼乐街道每人分别扶持10元、27.5元和22.5元。

合作医疗分2个档,其中外海、礼乐街道的村民参加标准档,每人每年交纳50元;头、北街道的村民参加提高档,每人每年交纳70元。集体经济组织要量力扶持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条 每年1012月为次年村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交费期,各有关街道办事处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村(居)委会、村民小组负责按照筹资标准向参加村民收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并登记造册。1215日前,各村(居)委会要把次年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和名册电子表格报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并把收取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移送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开具广东省财政厅统一的财政收据。1220日前,各街道办事处要把保障金汇入区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入户。次年11日起至1231日止为本年度合作医疗报销有效期。没有按时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的村民,只能在下一个年度参加。

因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能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低保户,应以村(居)委会为单位统一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核后,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出资部分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给予解决。

第六条 为达到集中资金保住院、保大病的目的,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享有以下权益:

(一)在市内镇级医院(如外海人民医院、礼乐人民医院、会城医院等)住院,住院总费用在2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60%

(二)在市内县级医院(如市妇幼保健院、市结核病防治所、市第二人民医院、新会中医院、新会人民医院等)和专科医院(如市第三人民医院、新希望眼科医院、新会沙堤医院、白石医院等)住院,住院总费用在3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50%

(三)在市内县级以上医院(市中心医院、五邑中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含港、澳、台及国外医院)住院,住院总费用在500元以上的部分可报销30%

(四)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分娩的产妇,顺产补助200元,剖腹产补助500元。合并全宫切除术、卵巢切除术的剖腹产病人,按照其同级别住院医院的报销比例给予报销住院费用,不另作剖腹产定额补偿。

(五)参加标准档的村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17000元,参加提高档的村民每人每年最高报销30000元。

第七条 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住院患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报销其医保个人缴费金额部分。其报销方法是在其医保个人缴费金额部分的基础上,扣除不予报销部分费用,分别按以下比例报销:镇级医院80%,县级医院70%,县级以上和市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50%。如果其医保个人缴费金额部分不足于扣除不予报销部分费用,不再给予报销。

第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服务项目类:院外会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手术附加费、自请特别护士、陪人床位费、膳食费、救护车费等特需医疗服务。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各种美容、健美、减肥、增胖、增高项目以及整容、矫形手术,近视、斜视的矫形、矫治手术,医疗事故鉴定,康复性治疗等产生的费用。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眼镜、义齿、义眼、人工晶体、义肢、助听器等器具,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气功疗法、音乐疗法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五)其他:

1、输血、用血互助金和使用血液制品的费用。

2、各种优生优育、不育不孕症、性功能障碍的诊疗项目,人流、上环、引产(不含死胎引产)、结扎、安胎、候产等费用。

3、工伤,交通事故(不含交通自伤)。

4、违法犯罪或个人过错承担的医疗费用,如斗殴、酗酒、性病、自杀、服毒、故意自伤、自残、戒毒等。

5、单纯检查的住院费用。

6、进入各级疗养院、养老院的费用。

7、住院期间的另外开单的自购药、自费检查,非签订双向转诊协议医院的院外检查费。

8、因第三者造成参合人的伤害所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村民持医疗证和身份证到本人户籍所在地卫生院及其下属实行电脑收费的门诊就诊,给予如下补偿:

(一)免收挂号费;

(二)诊金减收50%

(二)治疗费减收10%,其中对低保户减收15%

(三)辅助检查费用减收10%,其中对低保户减收15%

(四)中医门诊的中药药费减收5%,其中对低保户减收10%

第十条 门诊补偿额以户为单位计算,每户当年门诊补偿限额为家庭参加合作医疗人数乘以10元。门诊补偿定额限当年使用,当年未达到使用限额,不结转下年使用。

门诊补偿时卫生院收费经办人员要在患者的医疗证门诊补偿记录栏内登记和在收费收据上注明补偿额,并填写门诊补偿登记表,登记表要经患者签名确认。每月月底前由卫生院指定人员持本院(含下属门诊)门诊补偿登记表和汇总表到所在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上报,经街道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后,按有关工作程序拨付补偿费用到卫生院。

第十一条 部分大额门诊费用的慢性病可以报销部分费用,具体包括:肝硬化失代偿期、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肾病综合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地中海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规定项目组织器官移植后门诊抗排异治疗、中风后遗症等。

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的报销起付线为1000元,起付线以上部分门诊费用报销30%,每季度报销一次,累计全年最高限额为3000元(与住院补偿合计当年住院补偿限额)。

慢性病的鉴定以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为准,并经区合作医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因病住院,要在入院后48小时内向所在村(居)委会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报告(内容包括户主姓名、本人姓名、患何病、入住何医院),所在村(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应及时登记。当事人在办理出院手续后1个月内,凭住院证明、病历、发票原件(复印件不予报销)和费用清单,到村(居)委会填写《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报销补偿呈批表》办理报销。超过三个月不再办理报销审批,特殊情况需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后,由区合作医疗办审批。

参合村民的资料经村(居)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同意后,交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由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签名,经街道办事处财政结算中心核准后划款至所在村(居)委会,再由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发放给当事人或家属,并做好签收手续。

如病人同时参加商业保险,需在保险公司办理报销手续后再拿住院收据原件回所在村(居)委会办理报销手续,保险公司所报费用不另外在应报费用中扣除,但报销总额不能超过住院总费用的90%

第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每周设定1天为报销签批办理日。

第十四条 外海、礼乐人民医院实行住院即时报销制度

第十五条 区政府成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区农业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卫生局、区社保分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的负责人组成,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区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村(居)委会成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各级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不纳入合作医疗资金支出。

第十六条 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月对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的支付情况进行审核和结算1次,并根据街道办事处支付情况,定期预付一定资金划入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专户,确保及时支付。

第十七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含上年结余)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基金,用于补助农村特困人口交纳农村合作医疗保障金部分的减免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特困人口大额医疗费的减免以及普通村民的大病救助,并调节农村合作医疗资金运作风险。

享受合作医疗报销后,其自付费用超过一定数额的特困户和其他村民,可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申请资金救助,具体按照《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救助金试行办法》操作。

第十八条 农户交纳的合作医疗保障金和各级政府、单位和部门支持以及社会捐助的合作医疗资金,统一由区财政统筹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当年结余的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街道办事处、卫生院和村(居)委会要设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公示栏,每月把收支和报销情况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此外,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每年向区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报告1次,区审计局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

如参加人对资金使用情况有疑问,可向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查询,或向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投诉。

第十九条 参加人虚报、冒领、骗取合作医疗资金补助的,一经查实,由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索回损失,并停止该户当年享受合作医疗的补偿和下年度参加合作医疗的资格。如果卫生院收费经办人员在门诊补偿时漏记医疗证,导致资金重复使用造成的损失,由相关工作人员或卫生院负责,并由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按规定对当事人和卫生院作出相应处罚。对管理混乱、弄虚作假、营私舞弊和贪污挪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在政府资助下、村民之间相互帮助的非营利公共事业,全体村民要发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精神,积极、按时参加合作医疗,交纳合作医疗保障金。有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要负起组织、宣传和发动村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合作医疗的资金为参加人集体所有,量入为出,以收定支,保证参加人的平等权利。章程所确定的报销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下年度加以调整;同时,在经济发展、群众要求的情况下,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保障金标准和报销数额。

集体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委会,可以参照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报销办法,实行二次报销,即对享受区级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后的村民再给予适当补助或大病救助。但区、村(居)两级合作医疗报销总额不能超过村民住院总费用的90%实行二次报销的村(居)委会,要将其具体报销办法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二条 跨年度住院的患者,按其住院开始日期界定具体适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200811日起执行,原《江门市江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章程》在2007年度住院人员全部报销后作废。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区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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