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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审批权限: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新生儿疾病筛查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二)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
(三)县级卫生行政机关,负责许可审批申请从事助产技术、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
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许可审批程序:
(一)医疗保健机构提出申请
根据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基本条件,由所在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向审批机关提交《母婴保健技术人员资格审批表》,并交验下列材料:
1、医(护)师执业证书;
2、技术职称证明; 3、母婴保健技术资格考核成绩
4、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60日内,按照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条件进行资格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发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不得私自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中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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