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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二)注册对象和注册机关
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拟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批准核发该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拟在预防机构中执业的人员,应当向该机构的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三)提供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二寸免冠正面红底彩照两张;
3、《医师资格证书》(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4、市卫生局及区卫生局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内的健康体验表(上述医疗机构包括市中心医院、市人民医院、市五邑中医院、市职防所、市疾控中心、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市保健院,以及外海人民医院、礼乐人民医院院);
5、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原件,收复印件);
6、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
7、拟聘用单位出具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8、执业助理医师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后,申请执业医师注册的,还应当提交原《医师执业证书》。
9、获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2年内未注册者,申请注册时,还应提交在二级甲等或以上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证明。 |